推荐律师

 

陈涂青律师(18668788649),温州瑞安知名律师,瑞安塘下韩田人,曾在浙江融合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执业证号:13303201210186213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瑞祥新区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借贷、讨债、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商标专利、工伤、人身损害等各类诉讼案件、公司实务和其他非诉业务 

   咨询……

法律文章

站内搜索

 

 

 

 

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2-07 08:54   280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文书标题】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  
【审理日期】1991.09.12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全文】 
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原告:李二娇。
  被告:张士辉。
  第三人:张士琴。
  原告李二娇因与被告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查该案后,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张士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二娇的丈夫张亚罗,50年代向深圳南头信用合作社投资认购股份二股(1元一股)。1987年深圳市发展银行成立时,将上述二股转为股票180股。1990年分红、扩股时,180股又增至288股。原认股人张亚罗于1988年去世,288股的股票由原告持有。以前,张亚罗曾委托被告张士辉到证券公司领取股息,办理扩股等手续。1990年4月,原告将股票交由被告,委托其代领股息。1990年4月25日,被告通过证券公司以每股3.56元的价格,将张亚罗名下的288股股票,过户到其妹妹、第三人张士琴的名下。事后,被告扣除税款和手续费后,托其母吴圆友将过户股票的股息及卖股票款980元交给原告。同年8月25日,原告将票据交给女婿看后,发现288股发展银行的股票已被被告过户到张士琴的名下。原告向被告索要股票,被告予以拒绝,遂于199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二娇只委托被告张士辉代理其领取股息,但张士辉却擅自将李二娇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张士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二娇自愿放弃讼争股票1991年派发的红股,只要求张士辉购还发展银行288股股票。张士辉表示同意,应予准许。据此,该院于1991年9月12日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士辉于1991年9月14日前用原告李二娇的身份证和姓名购买深圳发展银行股票288股给李二娇,所需股金及手续费用,由张士辉承担。二、原告李二娇将被告张士辉1990年4月交与的890元当庭退还被告。
 
 
 
在线联系
 
QQ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