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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传辉故意杀人案
黄传辉故意杀人案
【文书标题】黄传辉故意杀人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故意杀人罪
【全文】
黄传辉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传辉。
2009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传辉吞服一颗毒品“麻古”后,出现呕吐及神志不清等反应,被朋友安排至一招待所的房间内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黄传辉将怀有身孕的妻子何群(被害人,殁年24岁)带到该房间休息时,产生杀妻念头,即用双手猛掐何群的颈部,后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何群的颈部、背部等部位割、刺20余刀,致何群当场死亡。黄传辉携刀欲逃离现场时,在招待所大厅内被群众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传辉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对黄传辉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传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传辉吸食毒品后,故意杀死怀有身孕的妻子,犯罪手段残忍,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有所不同,且黄传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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