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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手淫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的解答
此前,广东南海一个案件中的“打飞机”是否属于卖淫曾引发争议。2011年7月,理发店店主李某等雇女子为客人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被以涉嫌组织卖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不等。被告人上诉,佛山中院判定是“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被告人无罪释放。
问: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澄清,沐足店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属卖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您好!该问题非常清楚,类似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即属于违法但不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问:以个体论,是违法不是犯罪,是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但组织者呢,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请进一步澄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对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问:再请教,按广东高院“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说法,那么卖淫个体也只构成违法而不构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条“组织卖淫罪”显然不合上述逻辑,是否该建议人大废除“组织卖淫罪”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如发生性关系,其组织者当然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卖淫个体只违法不构成犯罪毫无关系,何来不符合逻辑之说?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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