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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涂青律师(18668788649),温州瑞安知名律师,瑞安塘下韩田人,曾在浙江融合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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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手淫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的解答
来源: 广东高院关于手淫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的解答   发布时间: 2013-07-11 08:55   314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广东高院关于手淫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的解答

  广东高院关于手淫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的解答

此前,广东南海一个案件中的打飞机是否属于卖淫曾引发争议。20117月,理发店店主李某等雇女子为客人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被以涉嫌组织卖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不等。被告人上诉,佛山中院判定是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被告人无罪释放。

    62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表官微称,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了一连串的追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一进行了解答。

问: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澄清,沐足店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属卖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您好!该问题非常清楚,类似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即属于违法但不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问:以个体论,是违法不是犯罪,是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但组织者呢,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请进一步澄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对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问:再请教,按广东高院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说法,那么卖淫个体也只构成违法而不构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条组织卖淫罪显然不合上述逻辑,是否该建议人大废除组织卖淫罪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如发生性关系,其组织者当然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卖淫个体只违法不构成犯罪毫无关系,何来不符合逻辑之说?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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