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律师
法律文章
站内搜索
#so360{width:450px;white-space:nowrap} #so360 form{margin:0;padding:0} #so360_logo{width:100px;height:16px;border:0;vertical-align:middle} #so360_keyword{width:200px;height:18px;line-height:18px;font:13px arial;padding:2px;margin-right:5px; border:2px solid #3eaf0e;outline:0;vertical-align:middle} #so360_submit{width:70px;height:26px;line-height:26px;border:0;color:#fff;background:#3fb30e; font-weight:bold;font:bold 13px arial;padding:0 0 1px;padding:3px 0 09;cursor:poi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一、鉴定对象 1、全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或雇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可以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2、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全市企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伤残职工;原国有、集体企业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 但先天性病残、就业前已致残和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的职工不属范围。 二、鉴定程序 (一)材料报送 1、鉴定表 因工致残和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统一填写《温州市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表》 2、其他相关材料 (1)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简易程序提供工伤认定表原件)、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和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住院病历复印后需加盖院印)、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各种临床检验报告单(片)等相关资料。 (2)非因工伤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近两年以上本人在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原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复印后需加盖院印)、出院录及各种临床检验报告但(片)等相关资料。 各病种需提供的相应专科材料如下: 职业病:职业病诊断报告书;肿瘤:手术前后历次病理诊断报告;眼科:近期裸眼与矫正视力验光报告单、电生理报告单(温州医学院眼视光医院);耳科:近期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电测听报告单(温州医学院附二院或温州三医);呼吸科:近期肺功能报告单或血气分析报告单(温州二医或温州三医);智能损伤:近期智商(IQ)、记忆商(MQ)检测报告单(温州民康医院);精神病患者:提供5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二)材料受理 鉴定材料备齐后,工伤鉴定人员于每月1—15日申报登记,病退鉴定人员于每年3、6、9、12月的5—15日期限内申报登记。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报送的材料一般当即进行审核受理,材料齐全符合鉴定条件的发给劳动能力鉴定面检通知书,告之面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对报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补齐相应材料及可以鉴定的大概时间。其中,骨折内固定患者必须先拆除内固定;颅脑损伤患者有智商、记忆商减退症状者需在六个月以后视情申报;脑溢血、脑梗塞等脑神经损伤后遗症状者需在出院六个月后申报。 (三)鉴定费用 经审核后符合鉴定条件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单位已改制并持有总工会核发有效的《职工特困证》的特困人员,免收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医疗鉴定 审核后可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按面检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统一接受医疗鉴定。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组根据报送的鉴定材料结合面检情况,对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五)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办公室按照授权的范围)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组提出的初步鉴定意见和原始病历等材料,集体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被鉴定者。同时在劳动保障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事后措施 1、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工伤致残登记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残情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其它事项 1、工伤伤残职工申报登记及面检时,被鉴定人必须到场拍照及接受医疗卫生专家的检查;领取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可以不到场,由单位或被鉴定人的亲属凭鉴定人和领取人的身份证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满上述年龄经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3、联系地址和电话: 市鉴办:瑞安市商城大厦六楼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65895531 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八楼,联系电话/传真:0571-85112720,邮编:31000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