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律师

 

陈涂青律师(18668788649),温州瑞安知名律师,瑞安塘下韩田人,曾在浙江融合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执业证号:13303201210186213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瑞祥新区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借贷、讨债、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商标专利、工伤、人身损害等各类诉讼案件、公司实务和其他非诉业务 

   咨询……

法律文章

站内搜索

 

 

 

 

合同约定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其一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13-08-05 08:41   270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合同约定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其一

 合同约定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其一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那么违约金和定金之间是什么关系?当二者并存时,该如何选择?越秀法院民二庭法官杨斯淼为大家一一解答。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所谓的“定金罚则”,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质。

  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依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当合同双方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应择二者其一而适用。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类似,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选择以定金或者违约金作为赔偿请求标准时,应以非违约方的最大收益为准。

 
在线联系
 
QQ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