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律师

 

陈涂青律师(18668788649),温州瑞安知名律师,瑞安塘下韩田人,曾在浙江融合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执业证号:13303201210186213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瑞祥新区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借贷、讨债、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商标专利、工伤、人身损害等各类诉讼案件、公司实务和其他非诉业务 

   咨询……

法律文章

站内搜索

 

 

 

 

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9-27 09:47   285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文书标题】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  
【审理日期】2003.07.25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全文】 
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原告: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
  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云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顾然地认为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物业)妨碍其行使所有权,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
  原告诉称: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是原告购买的房屋,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房屋安放自己的浴缸。被告的职责仅是对物业进行管理,却以原告安装、使用这个浴缸会影响楼房安全为由,阻止原告安放浴缸,后在原告承诺目前并不使用的情况下,被告仍不同意安放,以至该浴缸被长期搁置在户外,损坏严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精神和财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人工费损失76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顾然地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以此证明顾然地是上海市延平路123弄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业主;
  2.证人秦勇的书面证词,以此证明2001年12月13日顾然地吊装浴缸时遭到被告的阻止;
  3.证人顾金宽的书面证词,以此证明在吊装浴缸被阻止后,顾然地向安装公司支付了费用;
  4.系争浴缸的说明书及翻译件,以此证明浴缸的形状、大小、重量以及使用该浴缸不会对楼体造成危害。
  被告辩称:被告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管理三和花园4号楼整个物业。原告的浴缸面积、体积过大,使用时的重量是该楼楼板无法承受的,会危及楼房结构的安全,被告因此才阻止原告吊装。原告为让这个浴缸进入室内,不惜两次提起诉讼,其目的绝不仅仅是保护浴缸。原告关于不使用该浴缸的承诺,缺乏诚信,难以令人信服。浴缸通常的用途,只能是洗澡。如果同意原告将浴缸放置在室内,其一旦使用,就会成为安全隐患,从而影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作为物业管理者,被告制止原告安装该浴缸,是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巨星物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上海市静安区三和花园业主公约,以此证明顾然地违反了该公约,被告只是按业主公约履行管理职责;
  2—3.系争浴缸的照片8幅以及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浴室平面图,以此证明系争浴缸无法安装在三和花园4号楼29E的浴室内。
  4.顾然地与上海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馨物业)签订的公共契约,以此证明顾然地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契约的规定履行业主义务,而顾然地安装浴缸的行为违反了这个约定;
  5.和馨物业发给顾然地的整改通知书4份,以此证明三和花园原物业管理公司因顾然地违规装修房屋及安装浴缸,曾数次书面限令其停止违章行为;
  6.巨星物业与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01年5月28日签订的承诺书一份,以此证明巨星物业是三和花园物业的合法管理者,有权制止业主的违规行为;
  7.巨星物业发给顾然地的限期整改通知书4份,以此证明巨星物业也曾数次书面限令顾然地停止违章行为;
  8.三和花园部分业主联名写给巨星物业的信件,以此证明部分业主认为顾然地的行为危害房屋的安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要求巨星物业予以阻止;
  9—10.三和花园居委会和曹家渡房管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以此证明巨星物业阻止顾然地吊装浴缸,以及居委会人员、民警和房管办人员对顾然地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情况;
  11.顾然地的律师发给巨星物业的信函以及巨星物业的回复件,以此证明巨星物业从物业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同意顾然地吊装浴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了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巨星物业对原告顾然地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认为证据3的证人所述不实,证据4存在表面真实性,但该证据无法证明使用浴缸不会危害楼体。顾然地对巨星物业提交的证据2、3、4、5、7、11无异议;认为不清楚证据1的业主公约是如何签订的,该公约既无日期也无登记,对本人没有约束力;证据6的承诺书不是物业管理合同,不能证明巨星物业有管理小区的资格,只有经登记备案的物业管理合同才能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楚证据8、9、10形成的过程以及要证明的内容,不发表质证意见。法庭经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巨星物业对顾然地的证据3提出的质证意见,顾然地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且不能提交其他证据印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故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证;顾然地的证据4,其真实性应予确认,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使用浴缸是否危害楼体;巨星物业的证据1、6,经核查属实,应予认证;顾然地质证时,虽然认为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操作,业主公约未经备案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但没有提交能支持自己这个主张的证据,故对这个主张不予采纳。巨星物业的证据8、9、10,不能直接证明该物业制止顾然地吊装浴缸的权利来源,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故不予认证。
  基于上述证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和花园的原物业管理人和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的跃层。和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2000年4月,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和花园的管理人。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内有三个浴室,使用面积分别为3.5平方米、10.39平方米、4.6平方米。2001年5月26日,在被告巨星物业对三和花园进行管理一年后,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巨星物业签订了约定承诺书,约定至2001年7月31日,三和花园仍由巨星物业进行管理。
  审理中,经被告巨星物业申请,法院通知三和花园4号楼的设计单位中国建筑东南设计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陈必勇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翟金亮到庭,就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楼板能否承受系争浴缸使用时的重量这一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两位工程师明确表示,三和花园4号楼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居住用房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进行设计的,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安放象系争浴缸这样巨大的浴缸;该室内楼板承重为每平方米200公斤,一般情况下还有1.4的安全系数,即每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280公斤,系争浴缸放水后的重量已大于这个承重极限;在三和花园4号楼长期使用这个浴缸,势必影响楼板的强度,间接影响墙面,会给楼宇安全带来危险。对于两位工程师的说明,巨星物业认同,原告顾然地则不接受,认为该楼楼板厚度是一般楼板的一倍,若一般楼板每平方米能承重280公斤,该楼楼板就应该能承受每平方米560公斤左右的重量。两位工程师解释,楼板厚度是根据建筑结构的需要设定的,厚度与承重没有必然联系;如要提高楼板的承重能力,必须进行特殊处理;4号楼楼板在没有进行特殊处理前,其最大荷载只能是每平方米280公斤。
  对两位工程师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以上说明,法庭予以认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任何一幢独立建筑物,均由基础、框架、承重等部分构成。尽管用隔板可以将一幢独立建筑物分割成不同的使用空间,以供不同的人分别独立使用,但构成该幢独立建筑物的基础、框架、承重墙体、隔板、顶盖、走道、阶梯、门窗、管线以及必要的活动场所等部位,却无法分割使用。整幢独立建筑物如果被分割为若干人所有,则每个人享有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不同于一物一权形态下的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然与建筑物所有权一样具备物权的一切特征,但由于建筑物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权利人既对其在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所有权权能,又对整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同时也由于建筑物的特性,决定了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要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建筑物设计允许的限度内合理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碍整幢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顾然地是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业主,对该室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9E室内的墙板、楼板与该楼其他墙板、楼板一样,是使该楼能成为独立建筑物的不可分割部分,应属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财产。顾然地如果按照设计的用途和设计的荷载量使用29E室内的墙板、楼板,他人无权干涉,但如果超出设计允许的限度使用墙板、楼板,就应该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29E室内虽然设计了三间浴室,但最大一间的使用面积也只有10.39平方米。顾然地的浴缸,上口面积达9.754平方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这个浴缸无法安装在顾然地的浴室内。若安装在室内其他部位,则势必改变房屋的设计布局和用途。况且该浴缸注满水后的重量,超出了每平方米最大280公斤的楼板设计荷载量。长期使用这个浴缸,不仅顾然地的安全不能保证,且势必危及相邻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安全。在此情况下,顾然地必须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放置这个浴缸,否则既是对共有财产的侵犯,也是对相邻关系的损害。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使用物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的使用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指导和监督装修、使用住宅的活动,发现不当行为应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被告巨星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三和花园进行物业管理。巨星物业对原告顾然地吊装浴缸的行为加以制止,是其管理职责所在,并无不妥。对这个从面积看无法在浴室安装、从重量看不能在29E室其他部位安装的浴缸,顾然地坚持要求放入29E室。浴缸的特定功能是洗澡,将这个浴缸放在室内,其虽然承诺不使用,但这种承诺有悖常理。巨星物业从保障物业安全的角度出发,对这一承诺表示怀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巨星物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无侵权事实。顾然地要求巨星物业赔偿精神损失和人工费损失,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判决:
  一、原告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要求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排除妨碍,不得阻挠其将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上海市延平路123弄三和花园4号楼 29E房屋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要求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要求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赔偿人工费损失人民币 7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元,由原告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顾然地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29E室跃层的楼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板结构,使用暗梁,并非通常情况下的梁板结构。暗梁与普通梁相比,刚度小、变形大,对板的支撑及约束小。一审时三和花园设计单位所作的说明,没有考虑29E室跃层的这些特点.结论是错误的。应当对29E室跃层楼板能否承载注满水的浴缸这个问题进行鉴定。上诉人目前只是准备将浴缸安放在29E室跃层,不去使用,根据浴缸的自重,这样做不会损坏跃层楼板;在对跃层楼板采取相关加固措施后,即使将浴缸加满水,跃层楼板也能完全满足承载要求,不会对整个大楼的安全造成隐患 再说,29E室是上诉人的权利范围,如果上诉人的行为存在危害,损害的只能是上诉人自己的利益,不会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另外,被上诉人不是三和花园的正规、合法管理者,因此其制止上诉人安放浴缸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应当赔偿上诉人因无法及时安装浴缸而遭受的人工费、运费等损失。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应当改判。
  被上诉人巨星物业答辩称:虽然29E室归上诉人所有,但上诉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在建筑物设计允许的限度内使用该室。上诉人安装和使用大浴缸,肯定会给楼板及整幢房屋的安全带来危险,从而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这是被上诉人阻止上诉人的理由;上诉人在29E室安装和使用大浴缸,必然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该浴缸的进水和出水,也会使整幢大楼的供排水系统发生问题。退一步讲,不允许业主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是上海市从公共安全和物业安全出发,在总结以往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物业管理规定。作出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对房屋结构和用途的每一次改变,都会危害公共安全和物业安全。但是没有这个规定,允许每一位业主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则势必会危害公共安全和物业安全。因此即便上诉人为安装浴缸而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行为没有造成危险,其也无权违反上海市的物业管理规定。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期间,应上诉人顾然地的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对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内的跃层楼板能否承载装满水的系争浴缸进行鉴定。该院用SATWE软件分析程序对该室楼板进行结构验算后,得出的评估结论是:一般住宅建筑若不做专门设计,不适宜安装巨型浴缸。结构验算表明,跃层楼板的安全性不能满足安装巨型浴缸的要求。因此,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不应在跃层安装巨型浴缸。
  对于这个评估结论,上诉人顾然地认为:SATWE软件分析程序是用来计算通常状况下的梁墙构件内力及配筋量的,而29E室跃层楼板采用的是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板结构。对这个楼板的内力及配筋量,应当采用国际通用的板元模型编制的SAP软件分析程序计算。另外,评估报告没有考虑上诉人将采取的加固措施,故得出的结论不可信,要求重新鉴定。顾然地聘请的一位退休教授也认为,评估报告存在着将29E室跃层楼板计算条件简化、没有明确不安全性是指该室跃层楼板还是整幢大楼、没有使用国际通用的SAP软件分析程序进行计算的问题。被上诉人巨星物业认为,评估结论与三和花园设计单位在一审中所作的说明相符,是正确的。
  针对上诉人顾然地的意见,鉴定人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又使用SAP90软件分析程序对29E室跃层楼板的安全性进行验算后,出具的补充报告结论是:1.用SAP90软件分析程序验算的结果表明,29E室跃层楼板安装巨型浴缸后的安全性不足;2.将29E室跃层楼板采用的厚平板加暗梁结构形式简化为梁板结构,并采用SATWE软件分析程序验算,是可行的,验算结果基本反映楼板的真实受力状态,且与用SAP90软件分析程序验算的结果基本一致;3.一般住宅建筑若不做专门设计,不适宜安装巨型浴缸。29E室的房型设计未考虑到使用时会安装巨型浴缸,安装巨型浴缸对大楼的局部结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上诉人顾然地认为这个补充报告仍没有考虑其提出的相关加固措施,因此结论是不全面的,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系争浴缸能否放置在三和花园29E室的跃层?二、被上诉人巨星物业是否有权制止上诉人顾然地安放系争浴缸的行为?三、顾然地在此案中是否遭受损失?损失应由谁承担?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1.三和花园的设计单位证明,在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安装系争浴缸,会对大楼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带来较大影响。2.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评估报告和补充报告证实: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跃层平板结构不仅承担着该跃层室内荷载,还承担室外露台荷载及顶层局部屋面荷载,因此安装系争浴缸对大楼局部结构的安全会造成较大影响。该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和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应予采信。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上诉人顾然地没有足够证据否定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的鉴定结论,因此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4.顾然地提出,其对29E室跃层采取相关加固措施后就能够安装系争浴缸:这是一个在一审审理时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二审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系争浴缸不能放置在三和花园29E室内。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巨星物业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三和花园履行管理职能,是三和花园的物业管理者。这一事实不仅有证据证明,上诉人顾然地也以其直接向巨星物业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证明,其对此是明知的。作为物业管理者,巨星物业当然有权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止顾然地安放系争浴缸。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顾然地未能及时安装系争浴缸后,必然产生相关费用的损失。但这些损失,是由于顾然地准备安装系争浴缸前没有考虑到建筑物安全和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被上诉人巨星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系争浴缸的行为没有过错,故这部分损失不应由巨星物业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对颐然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3年7月2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元和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2万元,由上诉人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负担。
 
 
 
在线联系
 
QQ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