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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9] 390号《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故同意你院处理意见。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就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形如何量刑,是否可以将不同种毒品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形成了不同意见,特向我院请示。 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处理该类案件应当将案件涉及的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
鉴于该请示涉及的问题在刑事审判领域具有普遍性,其处理意见已超出省法院答复范围,特向你院请示,请予批复。
解读:
2009年7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附后)。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
一、 问题由来
四 川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就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形如何量刑,是否可以将不同种毒品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 刑,形成了不同意见,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处理该类案件应当将案件涉及的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 鉴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问题在刑事审判领域具有普遍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 主要争议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可以将不同种毒品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关于此问题,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规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并未明确规定可以按比例折算予以累加后量刑。2008年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仍只规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 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因此,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不宜将不同种毒品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
三、 答复意见及其理由
经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可以将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理由如下:
1. 进行折算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 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 依法处理。”“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与“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具有相似性,都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对于如何量刑,前 者规定的是“累计毒品数量”,后者规定的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据此,在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 其精神实质就是可以折算后累计毒品数量进行量刑。而且,折算后累计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更能做到罚当其罪,真正体现对毒品犯罪的 严厉打击。
2.进行折算具有可操作性。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推算出几种常见毒品之间的数量转换关系,如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之比为1:1,海洛因与鸦片之比为1:20,而海洛因与咖啡因或罂粟壳之比则为1:4000等。也就是说,从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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