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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涂青律师(18668788649),温州瑞安知名律师,瑞安塘下韩田人,曾在浙江融合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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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证号:13303201210186213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瑞祥新区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借贷、讨债、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商标专利、工伤、人身损害等各类诉讼案件、公司实务和其他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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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13-07-24 09:36   948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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